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累计达到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收入。按照洪山区地税局的安排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行申报人员为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到达12万元及以上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所得额12万以上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到洪山地税局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38号,康家家具城旁,名都花园旁边,民政厅对面)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宜,联系人:张主任,电话027-87398798。同时也可委托财务处代为办理,联系人:王将,电话15872388889。
三、申报人申报时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场填写)、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财务处为申报人员提供校内收入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外单位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需要自行取得)。
四、财务处代为办理需要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财务处为申报人员提供校内收入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外单位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需要自行取得),委托代理书。
五、委托财务处代为办理以上事项需在2017年3月23日前上交到财务处综合科;自行申报的请在2017年3月30日前到税务大厅申报完毕。
特此通知
附件
财务处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