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直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
鄂财库发[2014]37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预算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按照“明确主体、分清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现就改进和完善省直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进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管理
(一)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分月编报改为按季编报。基层预算单位分别于当年1、3、6、9月的10日前,向一级预算单位报送一、二、三、四季度的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分别于1、3、6、9月的15日前将所属单位季度用款计划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1、3、6、9月底前将季度用款计划下达到预算单位。因部门预算变动重新编报的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
(二)预算单位编报季度用款计划时,应将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汇总数(附件一)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对于用款计划需要改变用途和数额的,必须再报法定代表人审签。单位财务部门在领导签字确认的额度内办理具体资金支付手续,超出领导签字确认的额度办理的资金支付视为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用款计划表作为单位在支付系统中上报用款计划的附件(附件二)。
二、部门预算资金支付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全部改为财政授权支付。按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独立核算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都必须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并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尚未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上线工作。
(二)财政授权支付令的下达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制。所有基层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资金的支付由一级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章。在办理日常支付业务时,基层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授权本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代为签章。为方便系统操作和银行核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预留印鉴为一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一枚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章,各单位应及时到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备案手续。
一级预算单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基层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和预留印鉴备案表(附件五),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统一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备案的预留印鉴为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
(三)财政授权支付令签章采取电子签章和实物签章两种方式。已经实施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化的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将按照预算单位提供的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章烧制电子印章,由签章人按照管理权限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进行电子签章;尚未实施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化的预算单位,由签章人按照管理权限在纸质凭证上加盖实物印章。
三、规范预算指标调整流程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预算科目办理财政资金支付。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确实需要调整预算指标时,首先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支付操作并核对可调整使用的剩余指标,核对无误后,再向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室提出调整事项的申请,按规定办理指标调整手续。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1、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申报表
2、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汇总表
3、一级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基层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备案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