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大字[2018]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车改革后学校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湖北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在市内(含远城区)办理公务的交通费支出,包括乘坐公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轮渡、出租车(不含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包括:学校(或家庭住址)至公务办理地的单程或往返交通,多个公务地点之间的单程或往返交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务交通费根据业务情况预算,并随年度财务预算核拨至各二级单位,各单位在预算额度内专款专用,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组织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教学科研活动期间接送校外专家的交通费以及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等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不纳入公务交通费预算额度,其支出计入本单位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 费用报销
第六条 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取得原始发票。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公务交通费每月凭据报销一次,报销应在公务发生后30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公交储值卡除外)。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等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随项目一并报销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也可统一购买武汉公交卡(储值卡)并集中管理,供本单位人员公务出行使用,每次充值金额用完后凭据在本预算年度内报销。
第九条 以下公务可乘坐出租车出行:
(1)学校重要公务活动事项;
(2)因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精密易碎物件、重要票证或大量现金等,不方便乘坐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
(3)到市内边远地区或出行人员较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的;
(4)经批准的紧急公务;
(5)其他经批准的特殊事项。
第十条 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需填报“公务交通费报销明细单”(见附件),注明每次公务出行的时间、公务事由、往返地点、交通工具等事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公务出行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要杜绝私费公报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审核,从公务出行的时间、地点、事由及发生金额等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十五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再报销保障区域内的公务交通费。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经费一般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科研专项经费报销公务交通费按科研专项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公务交通费报销明细单
附件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公务交通费报销明细单
二级单位: 报销时间:
序号 |
出行具体时间 |
公务事由 |
出行地点 |
交通 工具 |
票据 张数 |
金额 |
公务出行人(签字) |
出发地 |
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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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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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