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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栏目:法规政策 作者:hbddcwc  来源:http://118.244.135.56:8181/   时间:2015-07-04 23:58:13 点击: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鄂财教发201451

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 强化预算约束

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4、编制单位支出预算,要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体现“以钱养事”的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要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单位管理要求的支出标准体系。

5、单位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

6、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因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的规定程序办理。

7、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年度预算结转资金仍由单位按照程序安排使用,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8、单位应当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对次年预算编制进行指导和协调。

9、单位应当加强财务决算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10、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不按时办理竣工决算的,财政不予拨付工程尾款,在部门预算中不安排项目运行维护费。

二、加强收入管理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11、单位收入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除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代收资金外,其他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12、单位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收入类会计科目核算。严禁将收入纳入资产类、负债类等会计科目核算,严禁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纳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13、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加强支出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4、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政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要加强津补贴发放管理,建立规范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机制。

15、单位在具备条件时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物业管理、交通运输等一般性事务外包给其他市场主体。同时,单位也要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要与具备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鼓励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单位根据职能定位向社会组织过渡。

16、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内外公务接待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严禁借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国内外出差之名变相发放各种补贴或公款旅游。

17、单位要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经费支出定额,对水电、办公用品和其它低值易耗品等实行精细化管理。

18、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加强运行费管理。在公车改革政策出台之前,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从严控制新车购置。严格执行车辆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不准豪华装修车辆,落实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19、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

20、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21、凡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加强合同要素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和履约验收,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22、单位应当严格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通过单位内部核算中心、后勤中心等单位转拨。

23、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必须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24、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单独建账或核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并入单位财务报表予以反映。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25、单位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绩效目标,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方法,把绩效管理从事后环节转入预算编制的环节,建立以结果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以提高资金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6、单位要推行绩效监控和追踪机制。建立绩效监控机制,有效地保证绩效目标在执行的过程中实现预期结果。及时掌握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和预期绩效目标偏差等情况,为预算的执行提供整改意见,及时纠正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偏差。

27、单位要实施事后绩效评价。及时、准确地反映预算执行和预算资金使用的效果,为以后年度的部门预算、财政资金分配以及项目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28、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五、加强资产管理 合理配置资产

29、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30、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按照国家、省颁布的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和维修标准进行资产配置与房屋建设装修维修。要将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完全嵌入年度预算编制流程,实现同步编报,并将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国库支付的前置审核条件。

31、单位资产要在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对各类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确保在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国有资产与本单位财务资产账目一致,同步变动。

32、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33、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不得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出租、出借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资产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转借。

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为3年,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上述期限的租、借期需求应在报批时提出并说明理由,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适当增加。

34、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5、建立和完善资产处置制度。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六、加强债务管理 防范财务风险

36、单位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报送债务变动情况,及时核算、结算、清理债务,做好债务的交接、考核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做好债务责任审计。

37、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38、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借款金额较大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防止债务膨胀。

39、单位要加强借出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对外及内部各项借款。

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建立制约机制

40、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进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具备条件的单位(具体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下同),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明确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经批准后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单位,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多个财务工作量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也可以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1、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含不单设财务机构单位的报账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除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财会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2、单位会计、出纳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管钱管物必须分离。会计管账,不得具体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管钱,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和出纳均不得兼任财产物资保管员。

会计、出纳应按各自职责操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因学习、休假、出差、请假等原因不能履职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指派新的操作人员,不得私自协商交接。

43、单位应当加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财会人员学习、培训创造条件。要不断提高财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及时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八、加强财务监督 严肃财经纪律

44、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财政财务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45、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财务管理工作岗位和职责,规范财务收支活动的程序,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对部门预算、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事项进行管理。

46、单位应当加强与主管部门、银行、国库的定期对账工作,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开户审批制度与年检制度,清理归并银行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对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撤销。

47、单位必须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建立票据领购缴销制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规范。

单位入账票据要事先经财务人员审核其合法性。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章和财经纪律的票据,财务人员必须拒绝支付。

48、建立单位财务工作报告制度。单位负责人应当每年在职代会上作财务工作报告,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单位财务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职代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印发给每位代表。

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考核、公开制度,对所属单位定期进行考核和公布。

49、单位要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财务信息,应按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级主管部门网站或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公开,接受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50、单位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年度经常性收支规模较大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离岗或轮岗,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要与干部任用、奖惩挂钩。

九、其他

5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事业单位。

52、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单位,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53、为单位提供食宿、购物等后勤服务、实行成本性收费的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要编制收支预算,并将其相关数据并入单位财务会计总账。

5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费用,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5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