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大字〔2016〕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2012〕5号)和《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鄂教财〔2013〕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上级要求或学校组织开展的,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及其结果所进行的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上级部门指明特定用途的财政拨款专项和学校预算安排并按项目管理的各单位(部门)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 原则与依据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评价绩效情况。
(二)权责一致。坚持谁组织谁负责,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既要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又要承担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开展自我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三)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支出的规模、性质分类制定评价细则和指标体系,开展不同方式的评价。财务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别建立项目立项管理库和绩效评价管理库。
(四)注重实绩。绩效评价针对项目支出及其绩效进行,重在考评项目建设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
(五)科学规范。注重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上级部门相关法规、制度;
(三)学校有关制度,本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五)项目预算申报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包括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执行或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对象、目标与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主要包括:系统建设专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校企合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与培训、科研专项、信息化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学生事务、大型设备购置、基建和修缮以及其他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一定金额以上、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1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指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项目预算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的确定应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符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新增专项预算资金。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根据不同情况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预算单位(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分别或共同设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出目标。即项目建设实现的直接目标或近期目标,如培训教师人数、建设实验室数量、建成精品课程数量等。产出目标一般以定量指标表述。
(二)成果目标。即项目建设实现的效益目标或长期目标,项目建成后对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所发挥的影响或效果等。成果目标一般以定性指标表述。
(三)满意目标。即项目的受益对象对项目实施成效的评价,满意目标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可以用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表述。
是否同时设置三个方面的目标,由归口管理部门或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编入项目专项经费预算申请中。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年度预算一并作为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执行中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变更目标,但不得低于先期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真实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为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执行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由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共同承担,各负其责。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二)依据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参与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安排预算年度学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重点范围和工作计划;
(四)具体实施财务指标的评价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
(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六)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七)负责绩效评价档案专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所属项目绩效评价总体绩效目标和指标框架;
(二)审定实施单位提出的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所属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汇总实施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撰写并提交项目的绩效评价总报告;
(五)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六)总结项目实施经验教训,为今后同类项目立项论证、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建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具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可采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等评价方式。
(一)自行评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工作组开展评价,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综合评价;也可组成专家组(由校内外相关业务专家组成)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法,对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委托第三方评价。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单位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专项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各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一般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每年12月,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部署绩效评价工作,明确绩效评价的项目、时间安排、工作进度、工作要求等,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评价通知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自评报告阶段。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我评价,于次年3月底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三)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于次年6月报校办公会审定,6月底前报上级相关部门。
(四)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定;校内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可参照上级部门制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三)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四)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包括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附件。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评价报告所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结合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实施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可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归口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反馈被评价单位(部门),作为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本单位(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要根据阶段性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评价结果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并加大对该实施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等;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预算。
第三十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评价结果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绩效管理和学校实施绩效问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绩效目标申报表
2.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参考样表)
3.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
4.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及评分表(参考样表)
5.绩效评价报告框架(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