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各位同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以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目前,学校已受理电子发票报销业务,但电子发票具有可重复打印的特点,财务系统尚无法查验。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电子发票报销手续,防范报销中产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降低税务、审计风险,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1.教职工报销时须在打印的电子发票上书面承诺“该电子发票只报销一次、未重复报销”,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部门)公章。
2.教职工取得电子发票时,应同时保留消费时对应的付款凭证、消费小票或其他唯一性辅助凭证。报销时粘贴至打印的电子发票背面,作为发票唯一性的辅证。
3.所有电子发票的报销仅可使用三个月之内的,超过三个月之外的电子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对弄虚作假、恶意重复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一经发现将报学校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财务处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