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经济责任制(试行)
鄂电大字〔2009〕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经工作,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明确各级责任人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财务管理体制下,本着“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制订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实施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学校财经工作重大事项的决议;
第五条 确定或调整学校财经管理机制,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六条 领导学校重要财经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领导财务计划的制定、年度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
第八条 签署学校财务报告和对外经济合同,并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分管(协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协助校长主持学校的财经工作,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遵守《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负责学校预算工作的组织与制订,对学校年度预算的平衡负责。
第十二条 受校长委托代表校长组织审查学校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贷款计划及经济政策的可行性论证,对学校党委会决策的重大方案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负责对学校财经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及人员配置提出方案,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各分管副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分管校领导应遵守《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分管校领导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了解分管部门(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研究、签订情况。保证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 遵守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不得在学校规定的财务机构以外另设财务机构,办理财务事项。
第十八条 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审批权限内支出项目的审查。
第五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学校的财经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长在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参与校内财经政策的制定并负责校内财经政策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按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批经济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参与学校各项经济规划和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及制定。严格执行学校审定并通过的预算,预算的调整须经校长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建立健全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管理核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组织校内统一收费,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对票据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组织全校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处内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处长负责。
第六章 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指学校机关各处(室)、系(部)、直属单位。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方针、政策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依法组织收入并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 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部门)预算,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第三十四条 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
第七章 基层财务人员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参与单位预算编制、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控制、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依法审核和监督各项开支。
第三十九条 加强资产管理,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条 编报财务决算,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 做好收费、票据、会计档案管理及报送归档。
第四十二条 做好会计信息的分析利用,进行重大支出项目的调查论证,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经济责任制的执行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组成的考核小组承担。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人事聘任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由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计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依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责任追究由纪委办、组织人事部、监察审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研究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9年12月15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