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二级财务单位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会工作秩序,健全学校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单位的会计人员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财务会计工作。学校对二级财务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由财务处统一派出与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须坚持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与会计财务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四条 二级财务单位要正确处理与学校的财务关系,各项经济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委派会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好的思想素质,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派驻单位开展日常会计工作。
(三)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会工作五年以上。
(四)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委派会计受学校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领导,对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负责。委派会计代表学校负责组织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在业务上受财务处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日常工作也受派驻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其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和财务管理,按照规定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维护财经纪律。
(二)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加强对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出纳人员的管理、监控和指导,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推进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
(三)编制和执行派驻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执行情况,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督促派驻单位依法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重大经济事项实施前应及时向学校财务处请示汇报。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报告派驻单位财务情况,主要包括: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派驻单位财务报表;派驻单位帐户设置情况、银行存款使用情况、银行对账情况等。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派驻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开展其它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委派会计具有下列权限:
(一)依法组织、检查派驻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制止、纠正派驻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三)参与派驻单位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
(四)开展派驻单位财会人员的日常业务学习和业务考核等工作,并对会计人员调动和奖惩提出建议。
(五)向学校财务处或审计部门、纪检部门报告派驻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六)行使《会计法》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章 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八条 委派会计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3年,定期交流轮岗,不得在同一单位连任。
第九条 委派会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派驻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该单位任职。
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编制在学校,享受相应的待遇,工资、津贴、福利等由学校发放和管理,其业务学习和培训、年终考核等由学校财务处和人事处统一负责。委派会计不得在派驻单位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及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委派会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或不向学校财务处或纪检审计部门等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务规章制度,搞虚假核算,造成单位财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派驻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或在派驻单位报销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五)在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失误的;
(六)事业心不强,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二级财务单位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二级财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支持委派会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委派会计,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制订和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本单位的资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应根据工作需要完善其他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确保收支平衡;负责本单位各项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工作管理和监督,参与定期工作考核,有权向学校财务处反映委派会计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如不胜任工作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财务处提出调整意见,但在未同意调整前,不得擅自停止委派会计的工作,阻挠其行使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