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和《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临时公务差旅活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武汉市或鄂州市(限鄂州校区教职工,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常驻地武汉市或鄂州市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须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如实填写《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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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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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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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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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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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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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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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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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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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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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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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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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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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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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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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学校不承担自驾车出差产生的相应风险,也不报销自驾车费用。
第十一条 一般公务出差不得租车,特殊情况租车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并需附出租单位盖章的行车单方可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省内出差的,校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参加校外会议报销会务费的,不再补助会议期间的伙食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学校不报销出差期间的餐饮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差旅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部门)应强化对本单位差旅费开支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须附审签过的会议、培训通知或批文),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l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l天计发。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可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指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因公务需要到市外地区驻点工作的,路途往返按正常差旅报销;驻点期间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不另报销市内交通费;上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竞赛、社会调查等教学科研社会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参照“其他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报批。报销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审批人应注明因绕道扣发补助的天数。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人员与校领导一起出差的,差旅费分开报销;随行司机的差旅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1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单位(部门):
填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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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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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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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开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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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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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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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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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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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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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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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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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销时请提交此单。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务出差的,需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
附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