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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财务支出审批与报账管理办法(修订)
栏目:财务制度 作者:hbddcwc  来源:http://210.42.160.51:8086/   时间:2016-03-15 13:34:12 点击: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财务支出审批与报账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明确各类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报账程序及相关责任,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

1.各类经费的支出,遵循预算控制、归口管理原则。事权与财权统一,学校每一项预算经费都明确到具体责任单位,实行归口管理。各类支出都应按预算内或经费切块包干的项目、开支范围和相应标准,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掌管,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2.各类经费的支出,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各类支出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财务负责人审签。

3.各类经费的支出,实行一事一报制。每一笔审签均与某一具体事项对应,一事一批,不得虚列虚报,严禁资金挤占、混用及搭车报账等行为;也不得划整为零,避开各级审查人员监督。

二、各类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1.各类教学业务费、工作业务费的审批。

1)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

2)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2万元-10万元(含)的,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费切块包干单位应经党政联席会审批,两人以上签字。

3)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10万元-50万元(含)的,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签;经费切块包干单位应经党政联席会审批,两人以上签字。

2.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含办公用品等)购置等经费的审批。

1)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2万元-10万元(含)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10万元-50万元(含)的,由需求单位提出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签。

3.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各类奖金报酬的审批。

1)在岗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各类津补贴的开支,凡属固定按月计发的,第一个月由人事部门核算、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之后按月由人事部门依有关文件规定和管理办法审批,财务处核发。非固定按月计发或有变动的,需报经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2)由各单位制订分配方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各类奖金的开支,经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审定,财务处核发。

3)职工福利费、抚恤费等项目的开支,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发。

4)经学校批准的外聘人员经费开支,凡属固定按月计发的,第一个月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发;之后按月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核发。非固定按月计发或有变动的,需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5)各学院(中心)外聘教师课酬的开支,由各学院(中心)党政联席会审批,两人以上签字,财务处核发。【见《关于变更外聘教师课酬审核方式的通知》(科技职院教字〔20153号)】

4.医药费的审批。

1)教职工医药费的支出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统筹和管理。

2)所有医药费的支出需经后勤服务集团审签,财务处按规定比例报销。医药费报销500元(单张票据票面金额,下同)以下由后勤管理部门分管医药费工作的负责人审批;500元及以上由后勤管理部门分管医药费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住院治疗的,3000元以下由后勤管理部门分管医药费工作的负责人审批;3000元及以上由后勤管理部门分管医药费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5.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

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6.单项或一次性50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含预算内按合同管理的支出),须事前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或上会通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能进入财务支出程序。

7.按有关规定上缴上级的支出和大额常规业务支出、调度(如:非税收入上缴、国资收益上缴、专项经费下拨使用、教职工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金及税金缴纳、大额租赁费、水电费支付、利息支付、代管经费中的大额付款、自有资金的归集调度等),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不按学校大额资金开支或大额资金调度程序审批。

8.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超出专项经费预算的支出,可动用不可预见费开支。事前需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的审批报告。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须提交校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9.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预算内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支。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特殊项目开支,须上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各类经费支出的报账程序及要求

1.各类支出必须审批到位、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报账及时,遵守财经纪律。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标准和额度,加强各项支出的监管,严格执行一支笔审签,谁签字、谁负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3.各单位相对固定的项目支出,应指定专门的报账员办理,以便业务开展、账务清理和核对;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各项支出分类逐笔登记,并定期与财务处对账。

4.各类支出必须有合规的发票和收据,不合规的票据,财务处应予拒付(《有关报账票据的规定》详见附件)。

5.对各类支出的报账,各单位报账员必须仔细清理审批报告、执行程序、单据等资料,并按财务规范粘贴单据,交主管会计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6.各类基建、修缮工程费用支出,应按照合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报账时须有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使用单位经办人签字,并附工程合同、工程项目发票、验收报告、竣工决算书、审计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7.各类物资设备(含办公用品等)采购的支出,其票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领用单位经办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8.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须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维修工程中涉及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的,竣工结算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后方能结算支付。

9.校企合作的支出,应按照合同协议书、相关教学实践进度支付款项,报账时须有教学单位经办人、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校企合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

10.审批完备的差旅费支出,出差人粘贴完票据,由派出单位财务负责人审签;单位财务负责人出差的,由分管校领导审签。报销时,不得报通讯费、公务接待费等。

11.公务接待费(含在学校食堂发生的桌餐接待费)报销需有到访单位公函、事前审批单、报账清单及相应发票等要件。其中,单项500元(含)以下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单项5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12.各类人员(含在岗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外聘人员、学生等)相关的支出均统一通过银行卡(折)方式直接支付到个人账号。

13.人员经费、外来人员劳务费(含外聘教师课酬等)发放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4.按相关规定凡应经学校集中采购的,须经招(议)标(或询价、商务谈判)组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报账;凡应经政府采购的,须经学校采购部门并办完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报账。

15.凡涉及《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事项,均必须通过对公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报账时附刷卡POS单或网络小票);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16.通过网络购物的支出,须经学校审计部门认可,并索取合规的发票。

17.不得借支现金。原则上不办理借支款项,对外付款时一般请对方先开具正式发票;如确需先行对外付款,应由各单位报账员经办,借款事由必须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且专款专用,并负责一周内索回发票后到财务处销账,如有特殊原因,可向主管会计说明后暂缓一周报账,否则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借支款项。借支款项按前账未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办理,严禁长期占用和拖欠公款。非本校教职工,一律不得以借款人的身份挂名借支公款。

18.凡校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往来经济业务,一律实行校内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四、各类支出的财务审核会签

学校财务处实行报账一站式服务,主管会计统一收单(已经审批的完整报账单据资料)后,财务对报账手续进行集中审核、会签。

1.各类经费单项开支在0.5万元(含)以内的,由主管会计审核后支付。

2.各类经费单项开支在0.5-2万元(含)的,由主管会计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后支付。

3.各类经费单项开支在2万元以上的,由主管会计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复核,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支付。

4.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及各类税金的支出,由相关会计岗核算,相关负责人复核后支付;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支付。

五、报账时间

1.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为会计收单(完整的报账单据资料)时间,经集中审核会签完毕后财务处及时办理国库支付申请、完成相关支付工作。

2.一般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四为医药费报销集中审签时间(具体以后勤服务集团通知为准);每周四下午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理业务。

3.为及时与银行、国库对账,减少未达款项,做好业务核算,实现日清月结,一般每月26日(工作日)后不对外办理报账业务。

六、附则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有关报账票据的规定

1.各单位应以真实发生的经济事项所取得的合法凭证作为报账依据。

2.外单位开具的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应包括:

1)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为个人的不能作为公务开支报销);

2)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等;

3)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3.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有误或涂改,须重新开具。

4.报销票据应由经手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或盖章),购买物资设备(含办公用品等)的应增加验收人签字(或盖章)。

5.报销期限:票据原则上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的,报销期限不得超过次年6月。

6.下列票据,不得报销:

1)假票据;

2)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3)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

4)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

5)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

6)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

7)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

8)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7.下列票据报销时须附清单:

1)各类物资(含办公用品等);

2)书籍、复印打印资料;

3)加工、检测、晒图费等;

4)耗材或配件等;

5)定期结算的用车、用餐或住宿等费用。

8.报账原始单据较多时,应使用《原始单据粘贴单》办理审签。报账时需单据粘贴齐全并在粘贴单上写明事由,同一事项填制一张粘贴单;单据应粘贴整齐,列明张数、金额,单据事由、张数、金额等不能修改,一经修改视为无效,需重新审批。

9.丢失票据的报销:

1)丢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经办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

2)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的,需有证明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须注明实际票价),报财务处经办会计审核,按实际票价的8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