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洪山区税务局要求,开展我校教职工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财务处为了方便教职工做好此项工作整理相关文件和2023年个税汇算问答和案例以及操作步骤(上述材料见附件1-4),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汇算时间及对象
1.时间:2024年3月1 日至6月30日。
2.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2)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3)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教职工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
1.教职工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扫描个税APP二维码下载安装软件办理实名认证,填报和更新个人相关基础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询、确认
本人2023年以来的综合所得收入及纳税明细记录,确认无误,符合申报对象的教职工务必按系统流程进行申报。
2.因申报内容涉及到个人信息,且为了便于教职工高效快捷办理申报,建议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补录信息
符合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或2023年度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教职工,办理年度汇算前,应补录填报相关信息。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注意事项
1.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享受个税改革红利,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落实该项工作,务必通知到每位教职
工,使教职工及时了解汇算清缴政策,熟悉申报流程,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2.特别提醒:如果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年度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年度汇算的,将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3.具体操作中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综合科或税务局,财务处联系人:解冰雪,电话:87587795;税务局联系电话:
12366。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2023年度个税汇算十问答
3.个人所得税汇算服务与风险提示十三案例
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步骤(手机APP版)
财务处
2024年3月26 日
(承办部门:财务处 经办人:解冰雪)